为规范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提升学生的学习质量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四川轻化工大学本、专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并报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,特制定本学业警示管理规定。
每学期结束后,学院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清理。每学期不及格门数达到5门及以上的学生,对其进行学业警示;学业警示通知书一式四份,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,由学生签字后,学生本人、学生家长、辅导员、教学办各留存一份。累计两学期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,原则上应予以降级或者退学。
本办法自2018-2019-2学期起开始实施。
四川轻化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
2019年3月26日
编辑:教学办